近日在杭州发生了一起前员工殴打领导的事件,一位名牌大学的女硕士,因为自己的工作不努力被领导辞退以后,叫来了5个社会人士对领导进行报复,这样的素质小编纳闷是有资格读硕士的?
据报道,6月2日下午4点半,杭州留下街道汇凤国际写字楼一公司发生打架事件。女硕士董某被辞退后,带着5名社会人员,不顾公司前台劝阻,推搡前台小姑娘,严重打伤公司领导及上前劝阻的若干同事。期间,她一直在“现场指挥作战”,一边还不停地进行各种辱骂。期间,董某一直在“现场指挥作战”,一边还不停地进行各种辱骂。据称,这位多次闹事的高才生是某名牌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曾由于经常无故旷工等原因,工作态度不好,3月份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
报道称,杭州西溪医院的门诊病历上写,沈先生“被人用拳头等打伤全身多处,感腹痛及口腔少量出血,并有头昏。”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皮肤挫伤、腹壁挫伤”。
7日晚,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发布案件通报,西湖警方依法对三名涉嫌殴打他人的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
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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