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是现在人类的首要任务,刚好今天也是世界环境日,江苏省也趁今天给出了江苏省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统计,表示坚决反对环境罪犯的存在,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近些年环境罪犯的判决结果。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从江苏省检察院获悉,2016年,江苏全省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992件2078人,起诉案件数同比上升74.92%。今年1至5月,起诉305件635人,起诉案件数同比上升70.7%。
江苏检察机关表示,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比如,江苏2013年初至2015年4月,张百锋等人向盐城市大丰区境内的内河非法倾倒废酸,共计9180多吨。2016年,盐城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过程中,发现3家企业涉嫌单位犯罪,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单位犯罪责任。
同年12月底,盐城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百锋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其他12名犯罪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分别被判处不同有期徒刑和罚金。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在发挥刑事惩罚作用的同时,江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剑指环境污染。
从2015年7月试点以来,通过办案,江苏检察机关共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1000余亩,保护被污染土壤120余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2.3万余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3万余吨;共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2.39亿元。
环境犯罪,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国外的学者给环境犯罪所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
2、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媒体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
3、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不许可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了公众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环境污染,或者是由于各种有害的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犯罪性质的行为等。
国外环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状况的不同。英美等适用单一刑事处罚的国家将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环境的行为都规定为环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环境需造成严重结果或情节严重,其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质”的要求,没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较实用。而德国、日本等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国家,仅将严重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或者情节不甚严重的则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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